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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彩生活公司罔顾事实造谣诬蔑祺昌置业有限公司的严正声明

发表于2021-09-09

郑重声明

 

近日,桂林祺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昌公司”)发现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公司”)罔顾事实,在业主群、媒体论坛传播“祺昌公司、百信物业强行闯入棠棣之华小区”等相关不实谣言,制造错误舆论,严重影响了祺昌公司的名誉。对此事件,祺昌公司声明如下:

祺昌公司委托应急物业公司进入棠棣之华小区是合法行为。

开发商祺昌公司与彩生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就桂林市七星区棠棣之华小区签订《棠棣之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2018年1月31日小区首次交房以来,彩生活公司服务多项达不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祺昌公司多次发函逐项指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事项并限期整改,彩生活公司多次承诺整改,但未能按照合同标准整改,始终存在多项违约情形。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并联名投诉至祺昌公司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在祺昌公司催告后仍然没有整改到位,已经达到严重违约的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祺昌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发函给彩生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合理期限用于整理物业服务事务及移交退场工作,于2020年11月4日再次向彩生活公司发出《限期退场告知函》,但彩生活罔顾事实拒不退场。  

2020年底彩生活公司将祺昌公司起诉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七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作出(2021)桂0305民初160号判决书,驳回彩生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彩生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经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彩生活公司二审请求,维持原判;认定2020年11月《棠棣之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解除,详见(2021)桂03民终1840号民事判决书。【《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祺昌公司领取一审判决书后,鉴于当下棠棣之华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5月6日、8月11日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请求住建局为棠棣之华商住小区通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对小区正常开展物业服务,市住建局物业科说此为属地管理,由城区城建局管理处理。

祺昌公司向全体业主告示限定彩生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0时撤离棠棣之华小区,但彩生活公司藐视法律法规,拒不退场!彩生活公司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其有权利继续服务小区,实际上无论是二审判决第11页还是《条例》来看,彩生活公司都没有理由继续服务小区,如果他们有权利、能力、资格,法院判决应当是他们胜诉,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现在的败诉。

2021年8月27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经桂林市七星区城建局、穿山街道办事处、融合社区、辖区穿山派出所、祺昌公司、彩生活公司共同组织联席会议,由政府部门宣读彩生活物业合同已解除、限彩生活物业退场并与应急物业公司进行交接,但彩生活物业参会人员嚣张跋扈,当场质疑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威胁政府公职人员,假借发动业主共同抵制、投诉名义要挟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经查,彩生活公司桂林负责人姚某为桂林物业协会会长。】

祺昌公司根据上述联席会议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67、68条、《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为避免损失扩大,实施自救行为,于2021年9月3日,委托应急物业公司(桂林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与提供物业服务。

9月4日凌晨5:15,百信物业公司正常进入小区接管各个岗位,发现彩生活工作人员4个岗位有2个岗在睡觉,接管过程未发生任何冲突,顺利接管并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9月4日上午6:50左右,彩生活物业组织不明身份人员100余人顶撞冲击小区各门岗,在民警出警后彩生活物业经理郝敬坤带领10余名保安及不明身份人员至小区监控室门外,对监控中心百信物业值班人员进行威胁和恐吓,并强行破坏监控室门锁,指使保安进入监控室拉扯、殴打值班人员,造成百信物业两名工作人员受伤,受害者至今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彩生活物业这般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令人发指。我司正在追究侵害人故意毁坏财物及故意伤人的刑事责任!

彩生活物业罔顾事实、寻恤滋事,在业主群、媒体论坛造谣毁坏我司形象,请各位业主认清事实,不要被其蒙蔽。

 

针对彩生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棠棣之华安全稳定的告知书》事实澄清如下:

谣言一:“9月4日凌晨5点,桂林市百信物业员工撬窗进入监控室并将监控员强行拖扯离开岗位,并抢夺手机”

事实:百信物业员工正常进入监控室接管,原值班人员(彩生活物业人员)正在监控室睡觉,值班人员被叫醒后,看到接管人员到场匆忙逃离,手机也遗忘在监控室,可见原工作人员自知理亏,已无权利继续管理小区。

谣言二:“9月4日,百信物业干扰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影响选举、扰乱现场秩序”

事实:祺昌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关于成立棠棣之华业委会的申请报告。祺昌公司及百信物业从始至终都表态支持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多次与社区及街道办沟通表示:只要小区有需要协助的地方,我们定全力支持,并主动向社区及街道办提交业主清册资料等;业主可去社区和街道进行核实。

谣言三:“9月4日上午到下午,七星区公安局、政法部门、穿山办事处、融和社区在小区16栋会议室坐谈,要求百信物业离开,不得在小区活动”

事实:此次座谈会议主题为“彩生活物业撤场工作协调会议”,以上内容纯属造谣。会议精神是小区维持当前现状,即双方管理状态,等候政府另行开会讨论后处理。

谣言四:“百信物业于9月5日、9月6日,临时聘请社会不明身份人员100多人次,多次闯入小区,扰乱业主正常生活、破坏彩生活物业正常服务的工作秩序,违反社会治安,多次辱骂小区业主及工作人员”

事实:祺昌公司从未安排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小区,以上内容纯属诬陷。事实上是彩生活召集不明身份人员冒充业主在小区拉横幅,百信物业员工正常在小区各岗位维护秩序,且工作人员都统一穿着工作制服、佩戴工牌、站姿规范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同视彩生活公司人员慵懒的瘫坐着为小区服务。

 

以上不实言论,已严重损害我司声誉,我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投诉、诉讼,以维护祺昌公司的合法权益。

再次恳请各位业主、各位社会人士、各界媒体不信谣、不传谣。

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桂林祺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以下是法律条款引用:

民法典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新)

第六十七条 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期限外,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二)移交业主共有部分;

(三)公共收益的结余;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项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移交前款事项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按照每日一万元的数额按日连续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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