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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桂林国奥城虚假宣传学区房,说好的学位飞了!业主要怎么维权?!

发表于2019-08-12

现在人们买房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学区,看落户之后孩子能不能上一个理想的学校。一些开发商也以此为卖点推销房屋。但是桂林国奥城的业主买房之后却发现,本来开发商说好的学区房,现在已经不算数了,碗里的学位飞了,你说坑不坑?!

一起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桂林一【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业主售楼处拉横幅维权


6月15日上午,桂林市叠彩区国奥城小区业主在楼盘营销中心前拉横幅维权引来众人围观。横幅上面写着“国奥城承诺城北小学学区,请兑现承诺!还我孩子未来!”、“城北离我三百米,我读希望三公里。”据了解,日前叠彩区教育局公布了最新的学区范围,国奥城对外宣传是城北小学的学区,但教育局公布的国奥城学区范围却是希望小学,业主们认为受骗并不合理舍近求远上学,便来维权。随后有关部门与民警也已经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动图动图

发表于2019-08-12


  • 说好的城北小学,变成了希望小学?!先不对比学校,前期开发商卖房的时候长期拿这学校做卖点所以才那么多人买他家高价房,而且相对来说,城北小学明显距离国奥城比较近了,现在周边几个小区就单单这个小区被摘出来,你说现在这样谁不气?!


  • 不过气归气,开发商卖房时宣传学区房抬高房价,最终却无法兑现学区,业主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从专业角度来看!

发表于2019-08-12

1、开发商在报纸和售楼处都在宣传的学区房,然而这一项并没有写进合同里,那到底算不算是一种承诺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房地产广告上关于买房之后的入学等福利性承诺并非要约邀请,关于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内容属于要约行为。

2、现在口头承诺的学区兑现不了,开发商算不算是违约?

答:既然有福利性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属于要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消费者要在预期之内实现广告承诺的内容,无法实现的或开发商明确告知不能实现的,房地产商就涉嫌违约。


发表于2019-08-12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要分析承诺的学区房自始自终不存在还只是一个宣传的噱头。如果自始自终不存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再次,如果开发商不存在欺诈,业主也可以根据”房价明显高于同地区房价的理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上述理由如果无法举证相关事实,业主也可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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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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