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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15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维权途径啊?

发表于2014-03-13

马上就要315了,大家都知道315是消费者维权日,我觉得这一天肯定有好多业主都会要去找相关部门维权,当然肯定也有好多业主都不知道如何维权,找哪个部门维权。

我上网查了一些相关资讯,大家看看,或许有帮助哦

315楼市之房地产维权五步走


购房交易谁都不愿意遭遇纠纷,但一旦有前述相关的争议出现该如何处理,是每个购房者都需要了解的。房地产争议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发生争议的实际情况,诉求于相关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目前针对房地产争议问题,又有哪些解决之道呢?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小贴士:购房者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不要引起讼争。


发表于2014-03-13

小知识:有关部门处理投诉的原则与工作分工

  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可以受理购房者对商品房购销纠纷的申诉、投诉;

  与售房预售(销售)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对交付房屋面积、朝向、装修标准、楼层等与售房预售(销售)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原审批的预售(销售)合同负责调解、处理;

  施工质量引起的纠纷,对交付房屋的楼层、高度、地面渗水、漏水、墙体裂缝及其他施工质量引起的纠纷,由施工、质量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施工管理规范裁定,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对延迟交房而引起的纠纷,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以外,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承担延迟交房的责任。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物业管理及收费的纠纷,对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物业管理及收费纠纷,由物业指导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对商品房预售、销售中因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发表于2014-03-13

房屋质量问题

    网友:2010年1月,我的第一套商品房交房了,我请了专门的验房机构对房屋进行了检验,发现如下问题:1、客卧的地面高度差5.7CM. 2、门槛灌浆不实,门槛变形。3、厨房、阳台和卫生间各有一处钢筋裸露,并且钢筋已生锈。4、餐厅墙壁一处龟裂。5、房间共有十处空鼓。出现这些问题,开发商还没有整改就不断催促我收房。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拒绝收房,直到开发商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是否要缴物业费?整改期间延误的收房时间,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房屋若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能否拒收关键在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如何。如果只是通过一般的整改就可解决的普通质量问题,并不是主体质量问题或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的话,依然可以视为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购房者应当收房并承担包括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但没有法律规定房屋有瑕疵仍然合格,业主应该收取,倒是有瑕疵的房屋肯定不符合建筑规范。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大胆使用,可以拒绝收房,直到开发商整改完毕,并拒缴物业费,整改期间延误的收房时间,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4-03-13

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网友:开发商是否有权将地下车库出租给超市经营?拟作超市卖场部分的地下车库有两种类型:一是有产权的;二是没有产权的。

    律师解答:如果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车库的用地用于商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去查查该小区规划图。产权归开发商的车库:首先须满足业主需要,然后才能处理。即使首先须满足了业主需要,也不能改变规划用途将停车变为超市。 没有产权的车库:依法为业主共有,谁都不能擅自变动。人防部分:如果不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则归全体业主使用收益,变不变超市由业主说了算。


发表于2014-03-13

虚假承诺

    网友:我在河西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办VIP时说空中花园和阳台半价,开盘后马上变脸,全部按全面积算,平均每户增加十余平米,请问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除非合同约定只收半面积的钱,否则必须按测绘面积计价。办VIP不构成任何要约和承诺,哪怕开发商说房屋免费又怎样?顶多一虚假广告。VIP的钱随时可退,消费者没什么损失,还没签合同,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发表于2014-03-13

备案合同纠纷

    网友:我儿子去年11月6日在河西购了一套某品牌开发商旗下的91平米的住房,按照他们的要求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齐其要求的所有款项(包括代收的购房2%的契税),目前自己也在每月向银行供月供。春节前,我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去查购房合同备案情况,发现合同根本就没有备案(从长沙市房产政务信息网上未查到备案信息),我搞不清楚,未备案的购房合同,银行为什么会放贷、房屋产权局为什么能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的呢?未备案不是就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应吗!

    律师解答:按常规,先合同备案出窗,银行才放款,凭银行放款还按揭(月供)。但如果,银行充分信赖开发商的实力,也存在备案前放款的情形(比如恒大),那就不难理解为何合同尚未备案就已月供几个月了。如果是一些信誉度不高的开发商,一直无法取得备案合同,可以请求政府部门介入。


发表于2014-03-13

开发商征收合同外费用

    网友:前年底,在湖南工程职院买了一套130平米的指标房(指标花了上W元钱的)。在当时签定的合同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要追加任何费用的,包括现在我要说的专改公变电的费用。去年11月底要交房时,并没有寄文件或短信电话通知我们交房,只在学校贴了一个交房通知,我们不在学校的买房人就毫不知情。在得到消息过去收房时,被告知要补交48元每平方的专改公变电费用。这样我130平的房子就要交6240元的费用。而且不交费用就不给收房,而且还不给办房产证。

    律师解答:专改公费用由业主事后负担的依据在哪,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无权收取。既然对方不依约交房,自己又不服行,那就可以考虑起诉对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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